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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国家最高法知权局回应了

小杜鱼 2021-12-14 10:03

近日,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在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也引发知识产权局及最高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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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由:

11月23日,在洛阳涧西区经营了33年的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张师傅,怎么也没想到会收到法律的一纸传票。内容大致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法院起诉他侵权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原告3万余元,一筹莫展的张师傅向大河报记着求助。

老张说,潼关肉夹馍这小吃店是以他老伴起名的,已经在当地经营了30多年,且老伴患有糖尿病,药钱全靠小店来维持。怎么也没想到因为“潼关”两字而面临3万元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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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张师傅抹掉了“潼关”两字,然后四处收集证据材料,提交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大河网记者还发现,在洛阳地区上有近60名小吃店主同样与他一样的遭遇。据张师傅提供的材料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告张师傅停止侵犯其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除了上下两个部分,上方为一个logo,因印刷问题难以看清,下面为一个潼关肉夹馍五个字并配有“—TONG GUAN ROU JIA MO—”字符。

记着还通过天眼查了解到,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6日,注册资本5万元,登记管理机关为潼关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潼关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宗旨为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住所为潼关县十三花肉夹馍。而且在中国司法文书网查询还发现,该协会已在内蒙古、河南、浙江、吉林等全国多地有共210条开庭公告,潼关肉夹馍协会均为原告,案由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等。

记者随着将该情况反馈给当地的民政部门。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最高法出面回应制止该恶意诉权行为。


最高法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未来将完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以及针对恶意诉讼的建立惩戒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

潼关肉夹馍属集体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更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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